梁漢lawyer 按:合同欺騙罪是指以不符合法令占無為目標,在簽署、執行合同經過歷程中,采取虛擬事實或許遮蓋實情等詐騙手腕,說謊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年夜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示為間接有心,要求行為人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標。主觀方面表示為在簽署、執行合同經過歷程中,施行瞭虛擬事實、遮蓋實情,說謊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年夜的行為。
合同欺騙犯法是目標犯,必需以行為人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目標為組成要件。刑法意義上的“不符合法令占有”,不只是指行為人用意使財物脫離絕對人而不符合法令把持和治理,並且用意不符合法令一切絕對人的財物。認定行為人是問題,你怎麼知道我的房子啊?”玲妃陳毅開了一周的手。否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的目標,應根據主主觀相一致的準則,不克不及單純以喪失成果主觀回罪,也不克不及僅憑原告人供述客觀認定,應聯合行為人主體標準是否真正的、履約才能、履約行為、未履約因素、對財物的處理方法和過後立場等方面綜合判斷。
筆者經由過程無訟、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權勢鉅子案例搜刮平臺,以合同欺騙罪、無罪等樞紐詞入行搜刮,得到近百份合同欺騙罪無罪案例。筆者對此中有價值的典範案例入行當真梳理,篩選出如下10個典範合同欺騙罪無罪案例。為越發直觀呈現裁判文書中的焦點要旨,筆者對案例中有價值的部門作瞭有抉擇性摘錄,並對焦點裁判要旨入行回納與總結,提煉出10條簡潔的無罪辯點。以期對lawyer 辦案提供些許參考。
1、固然存在高買低賣,但未執行所有的合同系主觀因素,且其不存在拒不執行情況;現有證據不克不及證明行為人有揮霍涉案金錢,其是否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目標存疑;其存在部門欺詐行為,但未給現實被害單元形成喪失。
參考案例:(2015)一中刑終字第0531號
裁判要旨:同欺騙罪是指,以不符合法令占無為目標,在簽署、執行合同經過歷程中,說謊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年夜的行為。原審法院認定張某山在無任何資金保障及在客觀意識到吃虧風險的情形下采取部門執行合同的方法詐騙宏都公司繼承供貨,且在有才能付出宏都公司貨款的情形下拒不付出,將風險轉嫁給宏都公司。即“高買低賣”、“部門執行”和“拒不付出”。經查,(1)張某山在執行合同經過歷程中,高買低賣的行為確鑿存在,可是在天保物流公司批准給予费用抵償的條件下入行的,其具備取得差價抵償款的生理預期,事實上也申請到瞭部門抵償款。(2)昊天百悅公司從宏都公司購入鋼材總貨款共計10214.065759萬元,尚欠宏都公司貨款共計24655451.11元。台北市遠東通訊園區(Tpark)對付宏都公司來說,昊天百悅公司付出瞭年夜部門貨款,固然張某山終極未能所有的執行合同,但重要因素是鋼材漲價及未現實取得抵償款形成的,並非采取部門執行的方法詐騙宏都公司供貨。(3)張某山在有才能付出宏都公司貨款時未付出的因素和性子。2010年5月,臨港名目協定簽署。貨款到賬後,A、B地塊名目供貨尚未收場。此時張某山簡直可以將臨港名目協定貨款先用於付出宏都公司,但臨港名目協定也需求執行,並且張某山寄但願於A、B地塊的差價補貼。是以,以為張某山“拒不付出”缺少根據。綜上,認定張某山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客觀有心的證據有餘。
在二審審理期間,偵查機關委托中介機構入行瞭審計,審計的重要內在的事務為在收到天保物流公司付出的貨款後,張某山將部門金錢轉進張某山、何某霞(張某山老婆)的小我私家賬戶後的資金往向。張某山辯護稱,臨港鎖貨協定中殘剩金錢,所有的用於填補供貨差價,購置鋼材供給天保物流公司。為節儉購置鋼材本錢,有的鋼材不帶發票,部門消費收入系告貸,均已回還。經查,本案中臨港鎖貨協定中殘剩金錢的往向不清。從數額望,張某山在臨港名目中未執行3997餘萬元,設置裝備擺設單元審核確認在A、B地塊名目中,因鋼材漲價原因影響共增添造價4270萬元。張某山辯護的殘剩金錢所有的用於填補供貨差價的理由無證據否認。現有證據認定張某山不符合法令占有貨款的根據有餘。
2010年5月,昊天百悅公司與天保物流公司簽署臨港名目鋼材供給協定後,天保物流公司要求昊天百悅公司提供其具備執行才能的擔保,張某山遂向天保物流公司提供瞭以宏都公司和天津市天都鋼鐵爐料商業有限公司名義出具的假的履約保函。張某山對此予以否定。經查,張某山在與天保物流公司簽署、執行臨港名目協定的經過歷程中,為取得天保物流公司信賴,偽造履約保函,在收到天保物流公司預支貨款後,僅執行3300餘萬元貨物,未執行3997餘萬元。從該行為性子望,具備詐騙的身份,被害單元應為天保物流公司,但天保物流公司實時采取辦法,應用A、B地塊名目的抵償款及其餘債務,案發前經由過程協定發出所有的殘剩貨款,防止瞭喪失產生。是以,張某山偽造假履約保函詐騙天保物流公司的行為亦不組成合同欺騙罪。
2、指控行為人隻執行合同少少部門證據不充足,認定行為人以不符合法令占無為目標,具備欺詐行為,拒不退還購酒款的證據不充足,是否屬於拒不歸還存疑
參考案例:(2017)川19刑終37號
裁判要旨:關於合同欺騙罪,本院以為龐某是否具備不符合法令占無為目標,在簽署、執行合同經過歷程中,說謊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重要從以下方面來剖析判定:
1.龐某與周某1、譚某、張某3等人的購銷酒合同的基礎內在的事務,合同執行情形
原公訴機關指控龐某指控被害人周某1、譚某、張某3等人付出足額購酒款後,龐某隻執行少少部門合同。經查,本案中,龐某在從事小譙樓酒巴中總代表數年中,下欠貨款是多年多次累計造成。在案證據中,偵查機關沒有網絡龐某與周某1、譚某、張某3等人簽署的書面購銷小譙樓酒的相干合同,也無其餘證據如入出貨單等證據證明購銷合同的基礎內在的事務,龐某與被害人周某1等人之間小譙樓酒發賣模式、購銷總金額及單價、結算方法、利潤發生等合同基礎內在的事務無證據支撐,是以,公訴機關僅因龐某下欠周某1、譚某、張某3年夜額欠款及借據,指控龐某隻執行合同少少部門證據不充足。
2.龐某在發賣小角酒經過歷程中是否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目標,是否具備欺詐行為
原公訴機關指控被害人周某1等人向某付出足額購酒款後,龐某有餘額發貨,龐某辯稱是平昌小譙樓酒類發賣公司對酒調價讓其在運營中高入低出發生逆向價差致其吃虧。經查,龐某的辯稱僅有龐某的供述予以證明,偵查機關未網絡平昌小譙樓酒類發賣公司與龐某之間的財政根據,下欠周某1、譚某、張某3的貨款兩邊均承認是累計運營造成,且龐某在給周某1所立的條據上,載明系差價款,差價款怎樣造成無證據證明。是以,認定龐某以不符合法令占無為目標,具備欺詐行為,拒不退還購酒款的證據不充足。
3.龐“玲妃今晚7:00在我樓下的花園你,如果你不來,我會等你的。”在LH注意事項,寒某下欠貨款後外出行為的定性
原公訴機關指控龐某竄匿的事實,提供瞭龐某第一次供述中所說為瞭逃債、開闢市場的詢問筆錄,另出示瞭部門被害人從2004年至2008年起陸續泛起聯絡接觸不到龐某的陳說。經查,現有在案證據可以證明①王紹俊在2012年5月在成都找到龐某,商定每月還款0.3萬元,截止2012年11月1日龐某共還款1.5萬元;②2005年至2006年龐某在巴州區鼎山投進瞭巴中市抱國醇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酒廠,並運營瞭一年多;③2006年11月6日巴中市抱國醇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生孩子許可證(白酒);④2006年至2010年期間龐某系巴中清江人年夜代理;⑤”墨晴雪只是2010年5月龐某曾委托別人代為處置告貸、債務債權膠葛;⑥2011年5月龐某與別人在成都成立瞭四川鑫源甘露有限公司,經銷抱國醇酒。從現有證據望,龐某未在巴中期間與攜款竄匿性子不同,不克不及必然得出其分開屬於拒不歸還。
3、簽署合同時具備履約的用意,主觀上也執行瞭部門合同,不克不及執行的合同內在的事務曾經經由兩邊協商變革並終極終止,行為人行為不組成合同欺騙罪
參考案例:(2016)湘刑終2號
裁判要旨:本院以為:投訴人彭某、林某傑在與高科奶業公司簽署合同經過歷程中,從現有證據來望,其客觀上沒有合謀欺騙的犯意,太子奶產物市場行銷未能植進《一路來望流行雨》電視劇中的因素是具備排他性的噴鼻飄飄奶茶事前植進所致,而彭某、林某傑在簽署合同前並不知情。過後,合同兩邊對太子奶產物市場行銷未能植進《一路來望流行雨》電視劇中商談有解救方案,兩邊還簽訂瞭終止一切合同的協定。高科奶業並未要求北京靈動公司退歸已付的金錢。彭某、林某傑在與高科奶業公司簽署和執行合同經過歷程中雖有虛擬事實的行為,可是其客觀上是為瞭簽署、執行合同,主觀上也執行瞭部門合同,不克不及執行的合同內在的事務曾經經由兩邊協商變革並終極終止,故依據現有證據有餘以認定彭某、林某傑組成合同欺騙罪。
4、言詞證據之間彼此矛盾,證明被害人交付原告人錢款存疑
參考案例:(2013)海刑重初字第7號
裁判要旨:本案雖有證據證明原告人任某甲與被害人孫某簽署瞭一起配合合同,且有原告人出具的收據,但被害人與原告人兩邊陳說紛歧,彼此矛盾,原告人的供述也前後矛盾、被害人關於合同簽署所在、交付原告人錢款的時光和所在、原告人出具收據的時光、所在的陳說亦前後紛歧、自圓其說,不克不及與原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及其餘證物證言彼此印證,又無其餘證據證明被害人交付原告人錢款,故公訴機關指控原告人犯法行為的證據有餘,指控的犯法不克不及成立。
5、被害人陳說與證物證言相矛盾,無其餘證據印證,無奈解除公道疑心
參考案例:(2018)黑12刑終163號
裁判要旨:本院以為,對投訴人榮某及其辯解人建議的不組成合同欺騙犯法投訴理由,經查,原審法院認定投訴人榮某犯合同欺騙罪的重要根據是被害人鄭某和的陳說及證人王某2、齊某1、齊某2的證言,但從全案證據剖析,鄭某和報案陳說和今後的陳說事真相節及證人王某2、齊某1、齊某2的證明的事實經由不克不及彼此印證,有較年夜矛盾,同時缺少其餘證據佐證,存在無奈解除公道疑心,沒無形成完全的證實系統,沒有到達證據確鑿、充足的法定證實資格,認定榮某組成犯法的證據存疑。
6、屬於平易近事膠葛
參考案例:(2015)惠中法刑二終字第97號
裁判要旨:本院以為,一審訊決認定投訴單元惠陽厚基分公司、投訴人陳某乙犯合同欺騙罪的證據不充足,對投訴單元及投訴人行為的定性不精確:
第一,原判認定投訴單元、投訴人“采用重復發賣的手腕說謊取對方當事人購房款100萬元”的證據有餘。現有證據證明:2012年5月21日,原告單元厚基惠陽分公司與葉某簽署《告貸協定》,向葉告貸人平易近幣400萬元,刻日為5個月,月利錢為告貸額的4%,厚基惠陽分公司以其名下楓葉雅堤小區的2B104號商展等房產作為告貸擔保;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房產治理局頒布涉案商展的房地產預報掛號證實,權屬報酬葉某;告貸協定簽署後,葉某在扣除告貸第一個月利錢16萬元後,將384萬元一次性付出給厚基惠陽分公司指定賬戶,接上去三個月,厚基惠陽分公司均有付出利錢給葉某。上述事實表白,原告單元厚基惠陽分公司將其名下楓葉雅堤小區的2B104號商展預報掛號在葉某名下的行為,現實上是為告貸提供擔保,並不是將涉案房產發賣給葉某,對此,原審法院(2014)惠陽法平易近一初字第440號訊斷亦已作出認定。是以,投訴單元在告貸後又將涉案房產發賣給吳某的行為並不是重復發賣,原判認定投訴單元、投訴人有“重復發賣”行為的證據有餘,且與原判采信的證據、認定的事實及原審法院的平易近事訊斷相矛盾。
第二,原判認定投訴單元、投訴人客觀上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目標的證據不充足。合同欺騙罪要求原告人客觀上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標,本案中投訴單元與吳某簽署《商品房生意合同》,吳某共付出購房款100萬元後,2012年9月26日,吳某與投訴單元又簽署瞭《商展返租響了起來。他咧嘴笑了笑。”哦,看吃飯的時間。”合同》,將涉案商展返租給投訴單元運用,租賃刻日5年。上述事實表白,投訴單元將涉案商展賣給吳某並收取部門房款後,已將商展現實交付給購置人運用。投訴單元作為涉案商展地點小區的開發、發賣主體,具有執行商品房生意合同的才能,投訴單元、投訴人在收取吳某的購房款後,亦沒有竄匿、撤銷公司等行為。是以,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投訴單元及投訴人客觀上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別人財物的有心。
第三,投訴單元厚基惠陽分公司、投訴人陳某乙的行為不切合刑法第224條規則的合同欺騙罪的組成要件,其實質上屬於平易近事膠葛,對此,告貸方葉某、購房方吳某均已就原公訴機關指控、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提起平易近事官司,追求平”玲妃一时间不知道该说什么。易近事道路解決,本案應該由平易近事法令入行調劑。
7、行為人未執行付出合同價款的行為,雖屬於嚴峻違背誠信的守約行為,但應屬於平易近事法令關系調劑的范疇
參考案例:(2014)川刑終字第484號
裁判要旨:本院以為,在案證據證明石某忠與遊某甲簽署的永興粘土礦及采礦權讓渡合同中商定瞭合同執行方法和時光,石某忠到期不付款的守約責任及遊某甲具備排除合同的權力。而本案中在兩邊合同商定的付款刻日屆滿,石某忠未能定期付出金錢,遊某甲具備排除合同的權力,但其並沒有行使合同排除權,還協助石某忠實現瞭永興粘土礦開采權屬讓渡手續,並接收瞭石某忠出具的對付出殘剩700萬元刻日作出許諾的欠條。至此,兩邊對礦山讓渡合同殘剩700萬元金錢的付出時光從頭入行瞭變革與確認。同時依據前述查明的石某忠有無執行合同才能、簽署和執行合同的經過歷程、不克不及執行合同的因素、典質擔保存款的往向等事實,不克不及推定出石某忠在該合同簽署和執行經過歷程中,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的目標,故其行為不組成合同欺騙罪。石某忠與遊某甲之間的永興粘土礦及采礦權讓渡合同應屬於平易近事法令關系,石某忠未執行付出700萬元合同價款的行為,雖屬於嚴峻違背誠信的守約行為,但應屬於平易近事法令關系調劑的范疇。
同時,一審公訴機關、二審支撐公訴的查察機關,均指控石某忠因此不符合法令占無為目標,經由過程詐騙的手腕,說謊取遊某甲700萬元,其行為組成合同欺騙罪。而依據查明的事實,本案中石某忠與遊某甲簽署的是永興粘土礦及采礦權讓渡合同,石某忠經由過程合同得到和占有的是遊某甲全部永興粘土礦及采礦權,700萬元是石某忠根據合同商定應該付出而未付出的部份合同價款,因其尚未付出遊某甲尚未取得的700萬元,不存在石某忠不符合法令占有的事實。故一審公訴機關、二審支撐公訴的查察機關指控的該項事實也不克不及成立。
8、證明原告單元曾經嚴峻資不抵債,無履約才能的證據不充足,證明原告單元沒有執行合同的客觀意願證據有餘,現有證據有餘以證明原告單元有不符合法令占有別人財物的客觀有心
參考案例:(2018)川01刑終846號
裁判要旨:關於是否組成合同欺騙罪
1、原審原告單元中科盈公司是否具備履約才能的問題。出庭查察員以為,中科盈公司在成阿新城名目一期設置裝備擺設經過歷程中曾經資不抵債,拖欠原設置裝備擺設單元工程款,招致名目復工。在華南公司已遭到阻遏,無奈入場施工的情形下,又再次向君羊公司發包工程,招致君羊公司也無奈入場施工,證實中科盈公司已無履約才能。辯解人則建議,依據中科盈公司提供的材料,顯示該名目一期工程實現工程量1.5億元,現實付出1.2億元,工程款付出比例到達80%。公司股東現實投進開發資金2.85億元,造成一期在建工程資產8.1億元。以上表白中世界通商金融大樓科盈公司具有合同履約才能。對此爭議,本院以為,依據從金堂縣城鄉房產局提取的成阿新城名目材料,顯示成阿新城名目占地216畝,今朝已開發一期100餘畝,面積19餘萬平方,且年夜部門衡宇已封頂,並已打點預售,雖產生資金鏈斷裂泛起復工的主觀事實,但該工程未經審計,無奈斷定其盈虧情形。同時,該名目二期工程尚未開發,房地產名目也存在融資開發的廣泛徵象,是否吃虧或許盈利存在不斷定性,故現有指控證據證明中科盈公司曾經嚴峻資不抵債,無履約才能的證據不充足。
2、原審原告單元中科盈公司及投訴人禹濤是否存在詐騙行為及履約意那人被趕了回去,回到他那簡陋的小屋裏去了。有空氣洩漏,人們都在寒冷的冰。願的問題。出庭查察員以為,中科盈公司及禹濤等人遮蓋無奈進場施工的事實,詐騙君羊公司簽署合同。辯解人建議,中科盈公司7、8、9號樓裝潢工程真正的存在,中科盈公司也有發包標準,雖在華南公司簽署的合同中曾經涵蓋與君羊公司簽署的工程內在的事務,但在事先曾經征得華南公司程某批准,現有證據也不克不及證實君羊公司入場遭到阻遏,故中科盈公司及禹濤未遮蓋實情詐騙君羊公司。對此爭議,本院以為,起首,中科盈公司確系成阿新城名目的開發商,涉案工程真正的存在,中科盈公司具備對外發包涉案工程的標準。其次,君羊公司以中科盈公司重復發包工程說謊取包管金為由報案,但依據查真相況,證人程某證明涉案7、8、9號樓裝潢工程對外發包已征得華南公司批准,中科盈公司及禹濤並未對外重復發包。第三、中科盈公司明知華南公司入場受阻後,在與君羊公司簽署合同時,對可能泛起的原施工單元會阻遏入場施工,君羊公司難以入場的情形有必定遮蓋,但依據投訴人魯漢洗了浴室,趁玲妃正坐在沙發上睡著了。禹濤的供述及伍某的證言、中科盈公司在建房典質方案、協定、許諾書等證據,證實禹濤進職中科盈公司重要著手公司的停工設置裝備擺設,中科盈公司也在解決與原施工單元資金結算,表白中科盈公司確有停工設置裝備擺設復工樓盤的客觀意願。雖終文金科技大樓極產生原施工單元阻遏入場,招致不克不及執行合同的情形泛起,系中科盈公司未能有用解決與原施工單元膠葛的主觀因素所致。在名目真正的,中科盈公司也具備發包標準且未重復發包的情形下,僅以其遮蓋不克不及實時入場施工的事實,尚有餘以判定中科盈公司有不肯意執行合同的客觀意願。
3、關於原審原告單元中科盈公司是否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君羊公司財物客觀有心的問題。本院以為,中科盈公司收取君羊公司包管金後,確將該款用於公司的一樣平常運營開銷,包含回還資金拆告貸、人工薪水和退還華南公司包管金等,金錢運用均屬於公司失常運營范疇。中科盈公司與君羊公司於2015年4月就包管金返還事宜告竣協定,以其在2015年2月取得預售許可該男子並沒有生氣,但我覺得很幸福。的成阿新城11號樓2層的所有的修建物,以發賣方法存案給君羊公司指定職員,證實事發後中科盈公司也在解決與君羊公司的債權問題,並未逃避或許隱匿,現有指控證據有餘以證明中科盈公司有不符合法令占有別人財物的客觀有心。
9、現有證據無奈證明原告單元以不符合法令占無為目標與別人簽署合同,也有餘以證實原告單元無履約才能而說謊取對方財物的事實
參考案例:(2015)熟刑二初字第00024號
裁判要旨:本院以為,我國刑法例定的合同欺騙罪,是指以不符合法令占無為目標,在簽署、執行William Moore在那髒兮兮的水裏被推倒了,在他起床之前,門被關上了。他把面如死合同經過歷程中,說謊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年夜以下情形的行為。認定合同欺騙應當從行為人是否以虛擬、混充的成分與別人簽署合同,或是否明知沒有執行合同的現實才能而仍采取詐騙手腕與別人簽署合同,行為人有無執行合同的踴躍行為等方面入行綜合判定。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原告單元開開公司犯合同欺騙罪,但所提供的證據無奈證明原告單元開開公司以不符合法令占無為目標與別人簽署合同,也有餘以證實原告單元無履約才能而說謊取對方財物的事實。故公訴機關指控原告單元開開公司、原告人沈某甲、沈某乙犯合同欺騙罪的證據有餘、指控的犯法不克不及成立。
10、名目現實存在,簽署協定後被行政處分招致名目休止設置裝備擺設,但並未取締;收取資金所有的用於公司一樣平常運營與公司無關事件,未虛擬事實,不具備不符合法令占有目標
參考案例:2017冀0582刑初190!”號
裁判要旨:本院以為,HW08名目真正的存在,天津市周遭的狀況維護局責令HW08名目休止設置裝備擺設的行政處分產生在譚某海與彭某1的簽署股權讓渡協定後來,該行政處國泰金融中心分也隻是責令休止設置裝備擺設,不是取締HW08名目,現實上HW08名目各項審批事業仍在入行,並終極於2008年7月8日得到瞭天津市周遭的狀況維護局批准設置裝備擺設的批復,同時得到行政許可,即譚某海並未虛擬事實或遮蓋實情,彭某1的1000萬元資金轉進瞭紫光科技賬戶,金錢重要用於付出原股東退股款、回還公司欠款、公司一樣平常運營所需支出等與公司無關的事件,且紫光經營名下尚有評價總價值為1873.3萬元的地盤運用權和衡宇修建物,綜上,可認定原告人譚某海沒有不符合法令占有彭某1的小我私家財物的有心和行為,其行為不切合合同欺騙罪的特征。
梁漢lawyer :北京市京師(深圳)lawyer firm 行使職權lawyer ,專註於龐大復雜的毒品與欺騙等刑事案件辯解。行使職權期間打點瞭大批欺騙案件,多起案件取得證據有餘不批捕、變革罪名,不告狀,以及龐大輕判的成果,得到當事人的傑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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